一、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普宁市城市管理局
三、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包括通行时间和行驶线路、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原件核对,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1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