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资料初审:申请人报送材料到当地市国土资源局,并加具初审意见。
2、递交申请:初审人登陆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点击事项名称,进入办事栏,上传申请材料。
3、预受理审查: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格式要求)。
4、正式受理审批:业务处室核查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并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窗口递交材料;
2、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协助申请人按照网上办事流程进行申请。
特殊环节
无
二、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红头文件
含测绘成果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扫描上传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和申请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1年)
第七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1年)
第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