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2、审核。
3、批准。
1、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2、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纸质)
4、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一式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复印件);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