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不需要经人民法院的同意,但需要让法院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的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为什么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1、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2、所保障的居住权是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否则,保障就不必要。
3、保障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存权的保障是应急性的,所谓“救急不救穷”,债务人最终还是应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保障,不能让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债权人承担。
4、被执行人不得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