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因现实需要要进行修改的,需要报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旅游时因为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旅游者可向旅游经营者要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因为是不可抗力,双方都不算违约。另外,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尚未发生的费用可以退回。
不论是游客还是旅行社,面对不可抗力都没有办法,明确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费,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旅游经营者的保护。
具体可参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