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第八条: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
第三条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二)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