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站)标牌。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第七条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称由承办单位全称冠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成;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所也可按审批前后序号统称为“××市第××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通用类职业(工种)鉴定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