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发行的两种方式是公开发行和私募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过程比较复杂,但信用度较高且流通性较好。如果公募发行的证券是债券,其发行利率一般低于私募发行的利率。
2、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是指以特定的投资者为对象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的数额一般较小,发行程序也比较简单,所以发行人不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推销,可以节省手续费开支,降低成本。但由于私募发行不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所以一般不能公开上市,流动性较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