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夫妻投靠落户
办事分类:户籍业务
服务对象:市、县外户口居民
办理机构:各分局及县局派出所(户籍室)
法律依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的若干意见
办理流程:到我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户籍室申报落户。
提交资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职业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户口准迁证4元/证,《黑龙江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
办理时限:提交的材料完整准确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完成。
相关说明:投靠人须无公职,户口簿职业栏空白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职业证明。随迁子女不得超过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需提供教育部门的证明及学籍簿)。投靠人系农业户口,被投靠人系城市户口的,可落城市户口;被投靠人系农业户口,投靠人系城市户口的,只能落城市户口,且不能落在被投靠人的户内,需按被投靠人的住址落入社区集体户。
市(县)内夫妻投靠落户参照此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