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个人经办
(1)经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非因工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失业人员凭有效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非达州市户籍可向任意区申请);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的,到失业人员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非达州市户籍的由本人到任意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在职人员单位经办
(1)经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非因工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2)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批量申请情况表》,在纸质版上加盖公章,电子版提交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
(3)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同)审核;
(4)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的,由单位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