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更正名字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父或母申请书;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变更姓名同意书;
3、超18周岁变更姓名公证书;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父或母申请书;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变更姓名同意书;
3、超18周岁变更姓名公证书。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父或母申请书;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变更姓名同意书;
3、超18周岁变更姓名公证书。
(四)做完变性手术后申请更改姓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变更姓名同意书;
3、医院出具的变性病历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具现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证明材料(需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派出所所长签字);
2、原始户籍材料(包括户口底卡、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出生证)。
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变更、更正
有下列情形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出具现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证明材料,需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派出所所长签字。)
注: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出生日期的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常住底卡、户口簿、身份证、落户时的出生证等);
(三)原始户籍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四)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出具现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底卡、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出生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派出所所长签字。)
民族的更正、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依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在市、县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或养(继)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表;
(四)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出具现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底卡、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出生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派出所所长签字。)
注: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