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3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560元。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2015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
截至2018年9月,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同比增长7.6%、12.9%,低保对象4620万人,全国供养城乡特困人员48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