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审核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审核,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必要时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审批,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4、办结,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