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注销户口;原籍在我市的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回我市,由其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以及莞城、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负责办理。
(二)办理转业、退伍、复员军人入户,应该具备以下资料:
1、原籍我市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退伍证及市接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
2、转业军人回原籍入户凭以下证明:
(1)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部队干部(士官)转业证。
转业军人随迁配偶入户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由市局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异地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我市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注销证明,有安置单位的凭《广东省东莞市工人介绍信,经市公安局同意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