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发现农民工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投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两者不能同时进行。具体来看: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劳动者还可向劳动仲裁起诉要求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