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房中介收取贷款服务费是不是合理的,要看房屋中介是否提供贷款服务而定,如果提供了,收取一定服务费是合理的,如果没有提供服务就收费或者收费过高,就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向买家提供房屋信息时,是已经提前核实过房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如因未尽到相关义务,使买方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房产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房人如委托中介机构购房,应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介机构保证所购买房屋不存在过户登记的障碍。并且在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求中介机构到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性、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不能买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