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是什么期限

一、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证明。(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工作日之内。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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