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罚款额度主要体现在它的法律责任里面:
(一)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对保险公司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
(三)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能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
(四)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销售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四十八条 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有关精算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六)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六条就是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罚款额度的规定。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目前,我国健康险保险依然处于高速发展的进程之中,过去5年,健康险保费收入符合增速高达37%,而目前在整个人身险中保费占比也依然只有22%。无论纵、深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这次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也是促使整个健康险行业更为健康、稳定的发展,将更多创新的健康险产品普及给广罗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