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办函〔2012〕158号)(2012年)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办函〔2012〕158号)(全文)
粤办函〔2012〕15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等一系列推动全省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文件,迅速掀起新一轮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高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的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据初步统计,共有项目近17000宗,其中列入省级专项工程规划的项目达15000多宗。为解决当前水利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和项目审核、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现就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项目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农田水利万宗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56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和《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分别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
纳入《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工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为: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初审意见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核定的灌区灌溉面积不得超过规划所列的灌溉面积。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审查意见为依据,及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就初步设计阶段需复核或优化的问题提出要求。
2.初步设计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二)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新建、重建、扩建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新建、重建、扩建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为: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按中型项目以单宗、小型项目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打捆的方式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审查意见。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审查意见为依据,及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审批估算不得超过省核定估算,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就初步设计阶段需复核或优化的问题提出要求,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2.初步设计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三)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技改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技改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具体为: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须附送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初审后,按中型项目以单宗、小型项目以市为单位打捆的方式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投资,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3.省核定概算后,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及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及省补助资金安排),审批概算不得超过省核定概算,超过的须按程序重新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
(四)山区小型灌区改造项目。
纳入《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部门以备审核。项目核定的灌溉面积不得超过规划中该项目所列的灌溉面积。
二、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0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海堤加固达标工程规划(2011-2015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规划的项目,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捍卫5万亩以上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
捍卫5万亩以上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审批。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3)省发展改革委以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为基础,就项目拟安排省级补助资金问题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并及时发布项目审批前公示。
(4)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和省财政厅的省级资金补助意见,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
2.初步设计阶段。
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省级补助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数额。初步设计概算须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捍卫1万亩─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
捍卫1万亩─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审批。地级以上市的直属工程项目可参照县(市、区)项目执行。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水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级审核意见为依据,按程序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不得超过省审核的概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三、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1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编制《广东省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省采取竞争性安排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竞争性资金安排方案,根据方案组织各地上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并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1.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审批,并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提出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后确定纳入省级补助的项目。
2.对通过竞争性安排确定纳入省级投资补助范围的项目,须经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并提出审核意见。省核定概算后,由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二)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的项目,在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前,暂按水利面上项目的现行审批程序执行;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审批程序。
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2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编制《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其中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上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下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水利)部门审批。
五、其他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全面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做好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作为当前水利建设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把前期工作抓细、抓实、抓快、抓好。对本通知涉及的省级部门审核、审批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加快审核、及时审批”的原则办理,各部门的审核、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提效”的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完善项目审批程序的意见。对上述项目审批程序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七条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广东省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根据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需上报水利部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由水利部审批。(二)下列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已完成立项程序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2、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急除险加固;3、列入省水利基建管理的供水工程项目(含在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4、装机1000千瓦及(山区县500千瓦)及以上的机电排灌站工程;5规模2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三)除上述(一)、(二)规定以外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分级管理权限划分由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