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1、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3、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