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7“承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在公司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4.公司增设、注销分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6.中方投资者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详细要求请查看申请书后面的提交材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