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远低保申请条件
1、清远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
温馨提醒:
虽符合办理对象的规定,但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领取期限
保障金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发放。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领取期限: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特困户为一年,其它人员为半年;领取期限届满后,应在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期满后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