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地点
新丰县丰城街道城西路24号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提出申请;(新用户进行注册并登录;已注册用户录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确认身份,上传电子材料。)
2.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审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人员不予通过,退回修改,并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退回次数三次的,需重新发送申请。)
3.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将上传系统的申请材料及在“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打印的《网上申报企业()登记预审通知书》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事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工商所窗口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