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具备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条件的社会团体。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一条)
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分立、合并的。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所有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交信宜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股,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自己保留。证书正副本除外。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依照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5、《财产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注销税务登记证证明》
7、《银行销户证明》
8、《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