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2017年)
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在原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提供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在原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2017年)
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