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合伙企业中没有高级合伙人,只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人一经确定,即应接管合伙企业及其全部财产,同时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并在查实合伙企业全部财产及负债的基础上,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是指合伙企业解散前已经订立的目前尚在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及有关纳税事宜等。清算人在处理合伙企业未了结业务时,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对合伙企业解散之前,已经订立目前尚在履行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但是不得开展与合伙企业清算无关的新业务。对清算人决定终止履行的合同,合伙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支付。清算人在处理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第二,有利于保护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迅速了结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尽可能减少损失。
3、清缴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纳税事项进行清查,发现有欠缴国家税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请国家税务机关逐项查实,并依法将所欠税款缴入国库。
4、清理债权、债务。所谓债权、债务,均源自于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清算人接管合伙企业后,应即着手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这项工作直接涉及合伙人和债权人利益,必须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理。合伙企业对某一特定的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与债务可以相互冲销。
5、处理合伙企业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即在将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清算人的重要民事诉讼权利。根据这项规定,清算人有权就涉及合伙企业民事权利的问题代表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清算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