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按执行请示立案的情形包括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和执行港、澳、台地区的仲裁协议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
(二)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
大陆法系理论上,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诉讼(争讼)程序说和非讼程序说之争。争讼程序说认为,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程序,其目的是维持法律及确保其实效性,其程序构造也是法院就对立双方当事人的参与而设置,在历史沿革中,一直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争讼程序不同,作为民事审判程序的民事争讼程序所解决的事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种争议是需要通过对抗和辩论的程序来解决,而民事执行程序所处理的事项是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这种债权和债务已经被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执行根据确定了,所以执行程序并非解决民事争议。
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性也说明其不同于民事审判权,从而证明了民事强制执行法是非讼程序法。总之,作为非讼程序的强制执行程序不在于解决纠纷确定私权,而是依司法行政作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