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章程修改说明;
2、理事会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