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7.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办理费用
附件一第一条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第(一)款?(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附件1第二条?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