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2017年)
省林业厅职能调整目录一、行政许可(1项)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委托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5号)(2017年)
“(三)委托或转移管理、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50项事项名称: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初审
调整方式:下放各区实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