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宁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为95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限额标准的,可以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拒绝授权或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相关的材料
1、按规定填报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
①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非固定从业人员应提供从业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待遇核定单及参保(缴费)证明;
②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③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供分红单位的相关证明;
④属个体经营的,应当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⑤有支出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应的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义务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义务人认为其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其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等);
⑥有其他收入的(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费、工伤保险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商业保险收益金、接受遗产/捐赠等),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申报材料:
①拥有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包括宅基地证);
②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代步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③有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银行存折和开户银行名称;有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应提供银行账户明细;
④持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
⑤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支出单据等材料;
⑥有古董、字画等其他财产的,提供相应材料。
5、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
①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申请前近3个月的相关证明:
②家庭用水、电、燃气等申请前近3个月内的消费单据。
6、其他材料:
①无劳动能力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②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③失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④残疾人提供《残疾证》(第二代);
⑤重病患者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即门慢门特证明),或申请前6个月内医院(二级以上)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⑥已婚、离婚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⑦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其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⑧其他能够反映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