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农林水务局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交。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供货方为自产自销的情况下需提交供货方《驯养繁殖证》。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交供货方《经营许可证》。
法人代表或个体申请人提交,需提供原件进行校验。
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提交,需提供原件进行校验。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供(胭脂鱼、鲟鱼除外)。
说明申请物种、数量及用途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