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在登记申请书中如实填报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任务; (三)会址或办公地址; (四)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 (五)参加单位和人员数目; (六)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七)组织机构概况; (八)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