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记者证是否要销毁由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的,就要销毁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第二十三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原已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注销。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销毁。
新闻侵权发生后,因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以及言论自由的原则,除了民法规定的抗辩理由外,还受宪法的保护。一般而言,在下述情况下,新闻机构是可以主张免除责任的:
(一)报道属实
这是指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作品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如果新闻报道的结果不是捏造的,也未歪曲事实,则不构成新闻侵权。《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因此,对新闻机构来说,只要能够证明报道的消息基本属实,且无侮辱他人的内容,即可要求免责。此外,对于部分属实部分失实的新闻作品,如果对他人的损害不是由失实部分造成的,新闻机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传播者同意
新闻媒体在发表作品前,如果就报道内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而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新闻媒体可以主张免责。如果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该作品的发表可能对自己造成侵害而同意发表的,在新闻发表后该新闻的确造成对被传播者的损害的,这种情况下,新闻机构可以“被传播者同意”抗辩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新闻媒体应对当事人的同意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新闻的发表是取得被传播者同意的。
(三)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兴趣
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知悉各种信息的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知政权,即对国家政治事务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应向公众宣传国家政治动向;(2)社会知情权,新闻媒体应向公众揭露社会发展和变化。如果新闻媒体是在满足这些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构成侵权,则可以主张免责。公众兴趣主要是公民对于某些公众人物的兴趣,如政府重要官员、著名影星、科学家等,这些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的行为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兴趣,为了满足公众兴趣,可能新闻媒体会侵犯到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权,但基于对公众人物某些隐私权的限制,只要新闻作品并未涉及到公众人物受保护的那部分,新闻媒体并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答复权
答复权在我国新闻法学实践中并不常用,它类似于自卫,指受到诽谤的人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对诽谤进行答复。新闻机构在主张答复权时采取的行为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应与诽谤行为的性质、内容和程度相当。从新闻侵权的构成及责任承担来看,新闻侵权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甚至对新闻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新闻监督的重要作用,在现有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在法律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公正、健康行使。因此,应从法律角度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并不断完善新闻侵权的相关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随着相关理论的成熟与一些便于操作的理论的出现,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必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