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2)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退役关闭设施、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2)关闭或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办理材料
加盖企业事业单位公章,主要内容:1.拟拆除或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2.申请理由;3.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确保无污染物排放或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措施。
1.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公章;2.排污许可证,加盖企业事业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提供原件校核;3.如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1.方案能否操作,是否规范;2.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近二年)要求是近二年的监测报告(有资质监测机构)。
1.方案能否操作,是否规范;2.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近二年)要求是近二年的监测报告(有资质监测机构)。
1.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盖章加意见;2.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