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大埔县五虎山党校内“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大埔县五虎山党校内“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dbwsbs.meizhou.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28073&areacode=441422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市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埔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市公共服务中心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