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在约谈中指出,部分移动转售企业罔顾企业主体责任,漠视用户利益,治理垃圾信息不力,影响十分恶劣。工信部要求企业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垃圾短信的泛滥,切实保护用户的利益。
企业如果监督不力造成垃圾信息泛滥的,是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该依法切实保障用户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可以分成两类,一是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们社会评价下降的行为;二是诽谤,即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是揭人隐私、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行为。
2、网络侵权盗版。网络侵权盗版是依托网络环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各种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层出不穷。当前网络下载已经成为盗版网络音像产品、网络游戏产品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的重要渠道。一些不法分子还私自架设服务器,外挂软件程序,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经营。
3、博客侵权。博客侵权是一种现代的、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就是在博客这一网络空间采用写博客日志的方式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