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权限内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在博罗县行政区域内的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2)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3.申请内容在博罗县行政区域内的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建设。
二、办理材料
包括申请表,应明确拟建项目性质(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其他用途项目),投资来源(政府投资、其他投资)
应明确是否“同意”,并加盖公章。
申请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提供。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提供的说明须包括以下内容:占用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各多少平方米;占用面积计算图;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或免交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证明材料;有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写,县管和跨行政区的跨河、穿河、临河项目及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河道防洪的非临河项目必须提供;影响明显轻微的非临河项目,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提供。涉及内河涌影响河道过流的项目必须提供。
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