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病种(3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
乙类病种(42种)。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结核病(活动期)、精神疾病、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心肌病、血友病、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特发性骨髓纤维化、肺间质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痛风、恶性贫血、风湿性关节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炎、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苯丙酮尿症。
鉴定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的第三周的周六、周日两天。甲类疾病可随时申报、随时鉴定。
材料受理时间。鉴定时需提前提交鉴定材料,具体提交时间为集中鉴定当月的5日—15日。
鉴定地点。市直机关医院(红星中路20号)。
鉴定材料。
①二、三级医院填写的《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2份);
②二、三级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③身份证、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3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⑤鉴定费:150元(低保、重症残疾和增加病种的免收鉴定费)。
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统筹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的部分,甲、乙类疾病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进入大病保险10万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为90%。
定点选择。患者自主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慢性病门诊就医的定点医院,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每年年底到市社保局办理。
诊疗服务。《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只限于被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患者门诊就医使用,不得冒名或借用;用药和检查必须与确定的病种相符。门诊慢性病医师应详细记录每次就诊的病情、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
费用结算。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患者只交纳自己应负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社保局:0537-2937536
市直机关医院:0537-234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