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以杀人威胁另一方不离婚的,另一方为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要离婚的,可以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的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和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规定。
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或者又其他其情形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是指在此起家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事由,已经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