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不付款的,承兑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
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
2.执票人获得票款前的提示
汇票在承兑前必须提示,因为汇票一般由债权人执存,在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在谁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汇票时才能办理承兑业务。要求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债权人身份。
票据法一般规定有提示日期,付款人在收到执票人提示付款后,应做出付款与否的答复。由于汇票的到期日是从承兑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应尽可能早承兑,付款人在汇票承兑前对汇票不负任何责任。提示票据承兑是执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续,必须严格按规定提示,以保证债权的按时清偿。
3.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
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汇票被拒绝承兑后,除事先说明虽除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执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