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第十三条第三款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扬州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思想品德鉴定表
3、通过国考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份证、户口本、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关系证明
5、小二寸纸质照片2张,贴在相片粘贴页上
6、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7、申请教师资格当年,年龄不满50周岁的申请人应取得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省语委办公室)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获得“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粘贴在档案袋上,档案袋自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