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10月1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