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包头市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人,并且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考试成绩符合要求的社会人员及各级各类往届毕业生。
(一)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地址
包头市教育局师资科402室(友谊大街与劳动路交叉口西北角)
(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地址
1、昆区教育局师资股A座607(校园路与林荫路交汇处西300米路南)
2、青山区教育局人事科(幸福路44号)
3、东河区教育局师资科(二里半路佳世隆农贸城附近)
4、九原区教育局人事股(广场街八音高勒公园北侧)
5、固阳县教育局师资股(包头市固阳县惠和路)
6、石拐区教育局师资科(喜桂图新区金政大厦)
7、达茂旗教育局师资科(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分社附近)
8、白云区教育局师资科(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白云汽车站东南角)
9、右旗教育局师资股(振华大街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