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市良江路3号(聚源大厦)
四、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