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领证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二)复审条件1.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2.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3.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5.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6.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
第二十六条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应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
第二十二条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