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规定产假98天,延长产假30天,共128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剖宫产),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
4、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