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1、自己的名称、住所;2、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3、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4、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5、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6、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三人的,复印件
要专家评定
经专家认定
原件
签名
四、办理机构
市司法局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2017年)
第二条二、受理本行政区划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负责报核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检查核实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单位的身份、资信情况,办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等情况,并在申请材料清单上提出检查核实意见。同时,负责对收集全部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其设立的初步审核意见后一并转送省厅审核。
各市应对基本符合设立条件的,可以地级市司法局的名义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上报省厅,由省厅审核后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