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7(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无(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无(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核对原件船舶所有人提交。交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核对原件船舶所有人和代理人提交。船舶所有人交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核对原件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
三、办理机构
韶关市农业局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审查。受理后,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出具相应登记证书(部门最终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核定证书(部门最终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渔业船舶相关登记证书。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