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1、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3、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